《植物遗传资源学报》
摘要
科研论文都有一个署名权(authorship)问题,它标志研究生对知识产品做出的贡献,既表明知识产权所有,又表示对所表述的观点负责,也显示研究者的学术水平。在论文上署名本来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但随着科研领域虚夸浮躁之风的弥漫,署名多、乱、杂成为亟待正名的问题。
署名过多
科学论文署名权表示研究者对所研究问题做出的贡献,也是对其业绩的认定,这是国际上的通行规则。署名权定义为对已发表的研究内容负责,并对研究做出了重要贡献的人;而对于论文提出过建议、给予过技术性帮助或仅仅搜集过资料的人不能算是作者。另外,并未做出实际贡献的研究小组的领导或负责人不应加入到作者名单之中,最多只能在致谢辞中提及。
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署名权解释:“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也称作姓名表示权。署名反映的作者和作品之间的内在联系,表明署名人是一件作品的创作者。署名权只能是真正的作者和被视同作者情况下的法人和非法人单位才有资格享有,作者以外的任何人都无权享受,所以署名权还隐含着另一种权利,即作者资格权”,即“作者以外的任何人都无权享受”。
《科学》杂志主编唐纳德?肯尼迪先生在《学术责任》一书中评论“赠予署名”(complimentaryauthorship)。他说:“不管动机如何,这种行为都将作者以及科学事业置于危险的境地。对作者而言,当被问及有关工作时,他对此可能一无所知;而当该工作被证明为错误或有欺骗性时,其处境就会更糟糕。对整个学术界而言,这种行为是在加剧混乱,使人们无法得知究竟谁应该对学术工作负责”。“赠予署名不仅使人们混淆了真实的作者,将荣誉给了那些不该获得荣誉的人,如果还存在不端学术行为,对无辜的合作者也会产生负面影响”。
论文署名有一个排序问题,它表述的是作者在论著中的实际贡献和水平。1991年10月,中国科学院14位学部委员联名发表《再论科学道德》郑重指出:“只有对一篇论文从选题、设计、具体实验到得出必要结论的全过程都有了解,并确实对其中一个或几个具体环节做出贡献的,才能当之无愧地在论文上署名。如只具备后者(参加实验工作),可由作者在文末致谢,但不宜作为作者之一,因为他无法对论文负责”。就是说,署名作者必须参加一定数量的研究工作,对论著的内容和观点了解并承担责任。
时下以科研论著评价科研水平,更着重的是论文数量。农业科研单位经常遇到然而又很难定性的问题,即最小发表单位(Leastpublishableunit简称LPU),意思是:在同行评议的学术期刊上能够以最小信息量发表最多的文章,即以牺牲质量为代价、稀释科研信息、追求最多发表数量的策略,以此博得集体成员和个人利益最大化。某省农业大学聪明的研究生导师采取将一个完整的试验分拆成许多小试验发表,让每一位研究生的论文都能实现署名共享。举例而言,关于农作物生物学系统研究,实际上是一个研究整体,但导师把它分解为根系、茎秆、叶片、籽粒等多篇试验报告。关于农作物生理学系统研究,本应该在一篇研究报告中写出对氮、磷、钾、钙、铁、锌、铜、锰等多种元素的测定结果,而导师把它分解为每一种元素的研究报告。这样导师和研究生在分拆论文中多次署名,每人就可以获得较多的论文署名几率。业界人士把这种化整为零的投机性作法戏称为“一个鸡蛋炒几样菜,论文数量增多,内容浅薄,质量下降”。
署名越位
时下研究生论文署名越位现象比较普遍。一般来说,硕士生或博士生撰写毕业论文,都是在导师指导下,经本人的酝酿、思考、实验、分析,最后写出研究论文。研究生论文写作是创造性科学研究的一部分,是研究生本人多年辛勤劳作的成果,也用来评价其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严格地说,此类论文的署名权只限研究生本人。对于指导他的导师以及帮助做实验的人员,按惯例应在文末致谢。此规长期遵循,而今花样别出,除了导师署名排序第二,师兄弟、师姐妹相互署名,有的3~5位,有的6~7位,联合署名成为一种潜规则。从随机对《作物学报》的统计,研究生以个人署名的论文逐年减少,1983年为28.5%,1993年为11.7%,2003年仅为1.2%。人们自然会质疑,研究报告代表的是群体研究水平呢?还是个人研究水平呢?
唐纳德?肯尼迪先生谈到研究生论文署名问题:“主要由学生独立完成的论文,却把导师的姓名加在了上面。甚至连学生的博士论文也允许师生共同署名,这不仅影响到对学生学术工作独立性的评价,也对博士论文这一概念本身提出了挑战。博士论文本身就意味着是一项具有原创性的工作,学生通过它来表明自己已经作好了独立从事学术职业的准备。但如果博士论文由学生和导师共同署名,那么只会出现以下的情况,要么研究工作确实不是学生独立完成的,此时就不应该称之为博士论文,要么就显然是另一种‘赠予署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