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遗传资源学报

期刊导读

行政法及地方法制论文_我国微生物遗传资源产权

来源:植物遗传资源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2-01-30
文章目录

一、微生物遗传资源概念阐释

(一)问题的提出

(二)微生物遗传资源概念阐释

二、我国微生物遗传资源产权制度渊源与特点

(一)我国微生物遗传资源产权制度渊源

(二)我国微生物遗传资源产权法律制度特点

    1.自然界中的微生物处于产权不明确状态

    2.以微生物专利权替代微生物所有权

    3.将微生物本身作为专利权保护客体

    4.注重微生物保藏,忽视微生物产权

三、微生物遗传资源产权与相关权利的界限

(一)微生物遗传资源产权与发现权

(二)微生物遗传资源产权与微生物培养物保藏中心权利

(三)微生物遗传资源产权与基因信息数据库权利

(四)微生物遗传资源产权与依赖微生物遗传资源所取得的专利权

四、微生物遗传资源产权生成的法理学基础

(一)将取自自然生境的微生物产权赋予分离培养人是否具有正当性

(二)将分离培养人作为微生物遗传资源提供者是否具有正当性

(三)以采集微生物审批制度替代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制度是否具有正当性

五、完善我国微生物产权制度的建议

(一)取消微生物本身可授予专利权制度

(二)建立微生物遗传资源所有权制度

(三)完善分离培养微生物方法专利制度

(四)完善依赖微生物遗传资源发明专利制度

(五)建立微生物原生境地区分享惠益制度

结 论

文章摘要:《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遗传资源包括动物、植物和微生物遗传资源,赋予缔约国对其管辖范围内的遗传资源拥有主权,然而国家主权属于公法上的权力,不属于私法上的权利,微生物遗传资源产权归属需要国家具体立法予以确定。虽然专利权和所有权都具有确定财产权归属的制度功能,但是两者所保护的客体和权利保护期限则明显不同,我国以专利权保护分离培养微生物本身,且不关注自然生境中微生物遗传资源产权归属,是导致我国微生物遗传资源流失的重要原因,同时也影响到微生物所在地区的利益。将微生物本身作为专利权法律关系客体欠缺法理依据。构建我国自然生境中微生物遗传资源产权制度,完善微生物技术专利制度和微生物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将有利于我国微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尤其是自然生境中微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将有利于衡平微生物遗传资源相关方利益。

文章关键词:

论文分类号:D996.9;D922.4;D92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