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遗传资源学报

期刊导读

论农民权的知识产权保护

来源:植物遗传资源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7-17

一、农民权形成的背景

一直以来,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都被看作是人类共有的,任何人可以从任何国家无偿的获取并使用。但是,随着现代生物技术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基因技术的发展,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显示出了越来越突出的价值。全球大部分的植物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都在发展中国家。但由于技术理解和资金的限制,这些资源大多被发达国家无偿获取和利用,培育出了大量的植物新品种,获得了巨大经济利益。除此之外,发达国家还利用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主导地位,不断加强对其利用发展中国家的植物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开发的植物新品种的专利保护,不断限制缩减农民的权利。例如,基因和植物新品种开始受到专利保护,农民传统的留种和交换种子的权利开始受到限制。①詹映.国际法视野下的农民权问题初探[J].法学,2003(8):109-116。但是,属于发展中国家的基因等遗传资源并没有充分保护。一方面,发展中国家一代代的改良品种,改良基因,优化遗传资源,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利用自己的先进技术和资金等优势不断地从属于发展中国家的遗传资源中获利。更为甚者,还要求发展中国家为使用发达国家借鉴其基因资源基础改良出的新品种,支付高昂的费用。基因资源与基因资源的衍生产品,一个是根本,一个是发展,为何发达国家利用发展中国家遗传资源时不必支付费用,却让发展中国家支付其基于发展中国家资源得到的衍生品的专利费用呢?这种本末倒置程度的利益失衡使得发展中国家极其不满。所以要求发达国家尊重发展中国家在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上所享有的权利的“农民权”应运而生。

二、农民权的发展

经过发展中国家的不懈努力,农民权的立法在国际法和国内法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发展。

1979年在联合国粮农组织内部的进行了一次关于遗传资源和技术提供者之间利益分享不平衡问题的讨论。在这一次讨论当中第一次提出了农民权的概念。② rights,http:///ag/cgrfa/。1983年11月,联合国粮农组织第21届大会在罗马举行。会议通过了第8号协议,即《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承诺》。这是第一个规定遗传资源的法律文件。农民权在1989年联合国粮农组织的第25届大会通过的4/89号决议中第一次在正式文件中得到了明确承认。③’:///ag/cgrfa/,2002.8。1992年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在其第十五条的第一款明确了一个原则:每个国家对其境内的遗传资源享有主权。推翻了以往认为遗传资源乃全球共享的观点。④《公约》第15条第1款规定:“确认各国对其自然资源拥有的主权权利,因而可否取得遗传资源的决定权属于国家政府,并依照国家法律行使。《公约》也是第一个有约束力的国际性协议。⑤ on Biological :///doc/legal/,2002.8。在1992年5月有关国家还通过的关于《生物多样性公约》内罗毕最后文本的第3号决议,认为有必要寻求解决办法,以解决与植物遗传资源有关的各种突出问题。在该《国际条约》中,条款就以“农民权”为标题,正式将农民权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在全球范围内予以确认。

农民权经历了一个被提出到被正式确认再到被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正式确认的过程。从这一过程我们可以看出,农民权已经越来越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同。

三、农民权的法理学分析

在发展中国家的努力下,农民权已经取得了大多数国家的承认。但是农民权想要落实到实处还存在很多障碍。比如,农民权的性质的界定,主体的界定,客体的界定以及内容的确定。这些需要我们从法理上进行确定,这样才能使农民权落到实处。

(一)农民权的性质

在农民权的性质的问题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农民权是一种道义上或政治上的权利,而不是一种知识产权性质的权利;另一种认为农民权应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加以保护。

持第一种观点的学者主要基于农民权的主体、客体、作用三个方面把农民权排除在知识产权之外。首先,农民权的主体不是一个人而是一群人,主体不特定,不适合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其次,农民权的客体——职务遗传资源和相关知识,大部分已经全球范围内公开,也不符合知识产权的要求。最后保护农民权是为了肯定历史上一代代农民的努力,是一种“既往”的作用。但是知识产权为的是鼓励创新,要求具有“开来”的作用,所以也不适合将农民权作为知识产权保护。虽然此种观点是现在的主流观点,但是其内部依然有许多不合理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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