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遗传资源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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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生物遗传资源,抑制“生物海盗”

来源:植物遗传资源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10-29

作者:薛达元、张渊媛(分别系中央民族大学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教授,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生态研究所博士后)

生物遗传资源是指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动植物、微生物种以及种以下的分类单位(如亚种、品种等)的个体及其含有生物遗传功能的遗传材料,亦包括由生物遗传资源的基因表达和自然代谢产生的生物化学化合物(衍生物)。生物遗传资源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也是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保障。生物安全立法对生物遗传资源问题作出规范,可谓恰逢其时。

  限制“生物海盗”已有国际公约

长期以来,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开展生物勘探活动,无偿获取大量生物遗传资源,通过先进的生物技术,获得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及作物新品种等生物产品,再借助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从发展中国家攫取更大商业利润。这种活动在国际上称为“生物海盗”或“生物剽窃”。

为限制“生物海盗”,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1988年主持开启了《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政府间谈判,并于1992年获得通过。《公约》第一次明确了生物遗传资源具有国家主权,规定了获取生物遗传资源必须征得提供国的事先知情同意,并在共同商定条件下,与生物遗传资源提供方公平公正地分享由于利用此生物遗传资源所产生的惠益。为了使“获取与惠益分享”原则具有可操作性,《公约》各缔约方于2010年达成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平公正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中国也是这两个国际协定的缔约方。

  我国生物遗传资源面临哪些安全问题

中国是世界上生物遗传资源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中国记录有高等植物多种(约52%为中国特有种),脊椎动物6600多种,真菌种类约1万种。中国还是世界上重要的农作物起源中心,许多畜、禽、鱼的原产地。我国在长期利用生物遗传资源的实践中,创造和积累了丰富多彩的生物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文化。但是,中国生物遗传资源所面临的安全问题同样不可忽视。

第一,生物遗传资源面临丧失威胁。由于环境破坏等因素,生物遗传资源的生存受到威胁。相关数据显示,在对种高等植物的评估中,有30种已经灭绝或野外灭绝,有3879种正遭到生存威胁,有4808种缺乏数据;对4357种脊椎动物的评估中,有17种已灭绝(包括野外灭绝和区域灭绝),934种遭受生存威胁,另有939种缺乏数据。

第二,生物遗传资源流失严重。200多年来,西方国家一直在发展中国家进行生物遗传资源的搜集活动,其“成果”目前在许多植物园、动物园、标本馆及市场随处可见。近年来又在中国大量筛选生物遗传资源,开发出大量药品、化妆品、保健食品及农作物和畜禽新品种,获利巨大。比如原产于中国的猕猴桃,于100多年前由新西兰人带回该国,开发出奇异果,卖到世界各国。

第三,生物遗传资源在开发利用过程中由于管控不严,可能造成影响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安全问题。如中国引进的大米草、水花生和水葫芦等,已对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产生重大负面影响;个别科学家在基因编辑方面的研究造成伦理和生物技术安全问题;有科研机构在转基因生物方面的研究、环境释放和商业化生产中也存在生态和健康安全的潜在风险;消费者喜食野生动物可导致传染病毒疫情等。

  生物遗传资源如何保护

鉴于上述安全问题,生物安全法迫切需要加强对生物遗传资源的立法管理:

保护制度。各级政府应制定生物遗传资源保护规划,定期开展生物遗传资源调查,发布重点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建立就地保护和移地保护设施,并严格限制食用野生动物。

进出境管理制度。向境外输出生物遗传资源时,须按照相关法律程序报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凭审批表办理检疫和海关通关手续。从境外引进生物遗传资源也应遵守相应规定。

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国外公司和使用方获取中国的生物遗传资源时,必须遵守“事先知情同意”原则,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在“共同商定”条件下,签订体现公平惠益分享的协议。

信息披露制度。对于依法获取的生物遗传资源,政府主管部门应颁发“合法来源证书”;依赖生物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应披露该生物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

《光明日报》( 2020年02月22日?07版)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