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遗传资源学报》
0 引言
1 遗传资源知识产权惠益失衡的表现以及危害
1.1 遗传资源惠益失衡的表现
1.2 遗传资源惠益分配失衡的不良影响
2 遗传资源惠益失衡的知识产权原因分析
2.1 知识产权加剧生物剽窃行为的泛滥
2.2 知识产权阻碍遗传资源提供者分享研发成果
2.3 知识产权限制遗传资源的保护与利用
3 遗传资源知识产权惠益平衡的法律基础
3.1 国际公约关于遗传资源惠益平衡的规定
3.1.1 《生物多样性公约》
3.1.2 《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
3.1.3 《波恩准则》
3.2 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的法理基础
3.2.1 惠益分享原则
3.2.2 关民共享理论
3.2.3 信息属性契合
4 在遗传资源惠益共享原则下对知识产权合理限制
4.1 研发知识产品前的事先知情同意原则
4.2 申请专利权中的披露遗传资源来源制度
4.3 获得知识产权后的惠益分享方式
5 结论
文章摘要:在生物遗传资源领域中,知识产权并不保护创新之“源”的遗传资源本身,却对遗传资源的衍生品过度“爱护”,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发达国家“遗传资源圈地运动”的工具,严重侵害了遗传资源提供国的资源主权。从《生物多样性公约》《波恩准则》等国际公约以及“关民共享原则”、知识产权制度追求、遗传资源信息属性等法理基础中可以找到在遗传资源领域合理限制知识产权的原理和法规。在遗传资源领域知识产权惠益分享中确立事先知情同意原则、披露遗传资源来源制度、共享知识产权等方式改变遗传资源利用者垄断遗传资源成果的境况,建立公平高效的遗传资源知识产权惠益分享制度。
文章关键词:
论文作者:钟子祺 李谢标
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论文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2.17.078
论文分类号:Q16;D9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