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遗传资源学报》
一、引 言
二、传统医药知识产权制度的适用及局限性——以新冠肺炎防治中医药为例
(一)传统医药知识产权制度的适用
(二)传统医药知识产权制度适用的局限性
(1)传统医药权利主体群体性与知识产权私权性的矛盾。
(2)传统医药相对公开性与新颖性标准的矛盾。
(3)传统医药传承性与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矛盾。
(4)传统药用植物与知识产权客体的矛盾。
(三)传统医药知识产权制度适用局限的动因及弊端
三、遗传资源权视域下的传统医药保护
(一)遗传资源权视域下保护传统医药的理论基础
(二)遗传资源权的权利性质——与物权、知识产权辨析
(三)遗传资源权的制度设计
(1)遗传资源权的复合式权利主体:国家所有、社区共有。
(2)遗传资源权的客体范畴。
(3)遗传资源权的内容及价值目标——利益分享和防止不当占有。
(四)遗传资源权保护传统医药的实现路径
四、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与遗传资源权制度的博弈合作
(一)明确遗传资源权的在先权利地位,实现权利博弈之间实质正义
(二)基于国家权利主体及数据库制度建立专利主动审查
(三)以在先权利为基础强化来源披露和知情同意
(四)基于遗传资源权复合权利主体构建惠益分享
(五)以国家公权力实现后续跟踪
结 语
文章摘要:传统中医药在新冠肺炎治疗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在传统医药的商业价值不断被发现的进程中,生物盗版行为越演越烈。传统医药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特性存在着内在的冲突,大部分传统医药无法适用知识产权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约》为各国确立了遗传资源权,许多无法适用知识产权的传统医药可成为遗传资源权的客体。为实现传统医药全面保护的同时促进医药遗传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权博弈合作是有效途径。明确遗传资源权的在先权利地位,实现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权博弈之间的实质正义,以在先权利为基础强化来源披露和知情同意制度,基于遗传资源权复合权利主体构建惠益分享,以国家公权力实现传统医药利用的后续跟踪保障,实现传统医药的有效保护。
文章关键词:
论文作者:王璐
作者单位: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
论文分类号:D9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