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遗传资源学报

期刊导读

我国粮食与农业植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

来源:植物遗传资源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7-08

粮食与农业植物遗传资源(plant genetic resources for food and agriculture,PGRFA,以下简称粮农植物遗传资源)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20世纪70年代末,由于发展中国家不满发达国家采取的日渐强化的控制植物遗传资源举措,以及受到全球作物遗传多样性快速消失和植物育种技术进步等因素的影响,联合国粮农组织(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FAO)发起了制定专门针对植物遗传资源的国际法律文书的行动,先后制定了《粮食和农业作物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国际植物种质收集和转让行为准则》,并于1983年通过了第一个专门解决植物遗传资源问题的国际文书——《植物遗传资源国际约定》(以下简称《国际约定》)[1]。以此为基础,经过长期谈判,2001年通过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粮食与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以下简称《国际条约》)[2]。截至2020年6月,《国际条约》的缔约方数量已达147个,对于保障全球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所具有的重要作用正在不断地显现出来。

我国是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大国,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3]。尽管我国积极参加了缔结《国际条约》的谈判,但还未作出批准或加入《国际条约》的决定。随着《国际条约》缔约方数量的增加及其实施日益走向深入,我国也应针对粮农植物遗传资源现状及国际发展趋势,开展相关工作,特别应该就《国际条约》中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ABS)制度作出安排,以适应国际履约需求。

一、《国际条约》谈判的相关背景及主要内容

粮农植物遗传资源是全球粮食安全的生物基础,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地球上每一个人的生计[4]。粮农植物遗传资源由包含在传统品种、现代栽培品种、作物的野生亲缘种以及其他可食用的野生植物物种中的遗传物质的多样性构成[5]。粮农植物遗传资源是通过农民选育、传统植物育种或现代生物技术等方法进行作物遗传改良不可或缺的原材料,并对于适应无法预测的环境变化以及满足人类未来的需要至关重要[6]。

(一)《国际条约》的谈判背景

1983年《国际约定》通过后,FAO 所属的植物遗传资源委员会先后通过了3 份决议,强调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所规定的“植物育种者权”(即植物新品种权),提出了“农民权利”的概念,即承认农民特别是原产地中心和多样性中心的农民过去、现在甚至将来在遗传资源保护、改进和取得过程中所做的重大贡献,并应尊重对于遗传资源所拥有的相关权利[7],确认了植物遗传资源的国家主权等。与此同时,国际社会针对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谈判取得了重大突破,《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 称《公 约》)于1992年5月获得通过,并于同年6月开放供各国签署[8]。之后,FAO 决定探索各种方式和措施以发展《公约》与《国际约定》的互补和合作关系。1994年11月,粮农遗传资源委员会召开了第一次特别会议,修改《国际约定》的谈判正式启动。谈判中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粮农植物遗传资源的获取问题和“农民权利”问题上。在获取问题上,谈判各方充分考虑到了粮农植物遗传资源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提出建立一个透明和高效的多边系统方案,从而便于获取粮农植物遗传资源。然而,各方在多边系统应当包含哪些作物遗传资源的问题上持有的立场相差很大,最后经过艰难谈判商定了一份由64种作物组成的有限作物清单。在“农民权利”问题上,各方就这一权利的实现方式存在较大分歧。为了推动谈判尽早完成,有关方面提出了易于被各方接受的方案,即实现“农民权利”的责任由各国政府承担,各国在实现“农民权利”过程中拥有较大的自由度。经过7年不懈的努力,2001年11月3日,《国际约定》谈判的最终成果——《国际条约》在FAO第31 届大会上获得通过[6]。

(二)《国际条约》的关键内容

《国际条约》的主要内容是关于目标、范围、粮农植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农民权利”、获取和惠益分享多边系统以及资金等方面的规定。

1.目标和范围

按照《国际条约》规定,其目标与《公约》的三大目标完全一致,即保护、可持续利用粮农植物遗传资源以及公平合理地分享利用这些资源而产生的惠益,通过达到这三个目标,《国际条约》最终是为了实现粮食安全和可持续农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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