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遗传资源学报》
一、问题的由来
2013年发生在南京市的饿死女童案件震惊全国,犯罪人乐某离家两个多月,将自己两名年幼的孩子单独留在家中活活饿死。后调查发现,乐某幼年时就被父母遗弃,丢给长辈,缺乏父母关爱的她14岁便离家不归,16岁后又染上毒瘾。未成年的乐某心理已经严重畸变,最终酿成了她遗弃孩子的悲剧。幼年时代被遗弃的经历使她将自己的悲剧在子女身上加倍复制。可见,对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实施保护不仅关系到一代人的健康成长,更是一项惠及子孙后代的工程。因此,联合国在1989年大会上就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被誉为儿童权利的宪章,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保护儿童问题最重要的国际公约[1]。其中规定了世界各地儿童①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凡18周岁以下者均为儿童,与我国“未成年人”的年龄界定一致。应该享有包括生存权、全面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全面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权在内的几十种权利。
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发育均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容易受到伤害。世界各国均为未成年人设有监护权,即使在监护权与亲权相分离的大陆法系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涵盖在亲权之中,建立了以承认血缘亲属的天然感情作为保护未成人基础的相关制度。同时,国家也扮演“大家长”角色,当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尽责保护未成年人或存在有损未成年人权益情形时,国家则主动站出来承担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义务,甚至可以直接代替父母行使监护权。当然,不同国家由于历史原因、传统习惯差异而形成了不同的代表国家履行保护未成年人义务的机关(机构),如德国的监护法院在监护权变更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如果出现法定情形,亲权中的监护被撤销,则可以指定青少年局或者社会为监护人[2];美国设置了旨在保护儿童权益的“终止父母权利”(terminateparentsright,简称TPR)制度,由儿童福利局在父母不尽监管职责或者损害儿童权利时启动,实现儿童的长久安置[3]。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43条规定,我国设立有未成年人救助场所和儿童福利机构,为流浪或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以及孤儿和无法查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提供安身之所。随着社会发展,未成年人的困境已经出现新形式,为了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及时消除新出现的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因素,2013年5月民政部下达《关于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通知》),开始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直接推动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为“未保中心”)的成立,在充分吸收现有的救助管理站等救助保护机构成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和发掘新的工作机制创新点,将原有的救助管理职责延伸至困境未成年人的服务中去。
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职能及性质分析
随着社会进步,需要国家保护的未成年人已经从孤儿、流浪儿童开始扩展到处于家庭暴力、监护缺失、教育不善或者经济困难等家庭中的未成年人群,主要包括流浪乞讨、失学辍学、留守流动和监护缺失等儿童。这些处于非正常家庭环境下的未成年人容易受到侵害,均可称为困境儿童或困境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工作的重点对象。由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尚处于试点阶段,各个试点中心均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具有针对性的保护工作,本文主要以荆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的工作为模板开展研究。
(一)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职能
1.未保中心困境儿童的发现功能。通过主动求助、街头救助、外站转入、团体护送、公安护送和群众护送等方式发现困境儿童。荆州市未保中心设立“”热线未成年人服务平台,在解答来电未成年人的困惑时及时了解其成长环境,促进未成年人主动求助。未保中心遵循“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主动救助”原则积极开展街头救助活动,在街道办的支持下于各社区设立了求助咨询点,入冬后加大街头救助力度,实现救助专用车每日在街头救助。荆州市未保中心长期与其他地区、救助机构保持密切联系与协作,将本市未保中心与其他救助机构的接洽工作制度化,及时办理困境儿童转站工作。充分发挥其他国家机关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困境儿童的优势,如公安局在治安巡查中发现轻微违法违规或危险人群中的暂无法联系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及时将其护送至未保中心;城管局在工作中发现流浪乞讨、突发疾病的未成年人后及时与未保中心联系;扶贫办在帮扶贫困家庭中发现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抚养未成年人的及时做好未成年人的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