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遗传资源学报》
引 言
2019年5月28日我国发布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并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管理条例中的“人类遗传资源”是指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也就是其分别包含有形实体的遗传材料和无形虚拟化的信息资料两部分,这种针对人类遗传资源的不同特征进行分别讨论的模式,实际上弥补了1998年制定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中未对人类遗传资源进行差异化管理的不足。1998年暂行办法的颁布,立法者主要以防止我国境内人类遗传资源外流作为立法的目的,所以在相关规定上,未能前瞻性地应对当今数据跨境流动和共享背景下的一些问题。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正式发布,也纳入了与人类遗传资源保护相关的条文内容。由此可见,我国近年来愈发重视人类遗传资源的相关问题。
在生物大数据时代,国际间对人类遗传资源的收集、获取、利用已经从传统的、有形的人类遗传材料的争夺,转向对数字化、信息化的人类遗传数据的争夺。即不需要获得人类遗传材料,就可以从人类遗传材料所提取的人类遗传数据信息进行共享、开发、利用。且相较于实体样本的“生物剽窃”行为更不易被发觉,具有极强的隐蔽性特征。因而,厘清人类遗传数据共享的治理逻辑,对于我国未来广泛开展国际间的人类遗传资源合作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推动形成良好的互惠共赢局面,同时又可以维护国家安全。
一、人类遗传数据共享的本质内涵
(一)实现人类遗传数据的循环与互动
在我国大力发展数字经济的时代背景下,数据已经成为尤为关键的生产要素,这种观点在2019年通过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被明确指出。这一观点的提出,与土地和劳动力视为传统农业时代关键的生产要素、资本视为工业经济时代关键的生产要素是契合的。在生物大数据和精准医学计划开展的背景下,人类遗传数据是改善我国医疗卫生水平的关键因素。联合国教科文组在2003年发布的《国际人类基因数据宣言》中给人类基因数据的定义是:“通过核酸分析或其他科学分析手段获得的关于个人遗传特征的信息。”那么人类遗传数据既然是数据,即具备一般数据的根本特征,而数据最大的价值就在于应用价值,并在流动、利用和共享的过程中,创造出一系列工业的、商业的、科研的、富有社会意义的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深入挖掘人类遗传数据所获得的研究成果,可能被授予知识产权,会带来较为可观的经济收益,这样也必然会推动企业和有关科研机构不断地进行技术创新、药品研发和改善疾病的诊疗手段。
(二)贯彻开放科学理念与数据共享政策
人类遗传数据的共享与“开放科学”的理念是一致的。开放科学的现代概念,特别是涉及与人类健康研究有关的数据共享,可以追溯到人类基因组计划(HGP)启动时期,即20世纪90年代制定的有关规范。[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曾倡导“开放科学运动”,但“开放科学”至今仍缺乏统一标准和被广泛接受的定义。与主要侧重于在科学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的传统科技有所不同,开放科学则侧重于在整个研究过程中共享以及(重新)使用所有可用的知识与数据。[2]这其中还包括,公民更积极地参与科学过程——即“公民科学”。澳大利亚的著名量子计算科学家迈克尔·尼尔森提出“开放科学”最核心的要义是“所有类型的科学知识都应该在发现过程中尽早地被公开和分享。”本文也采纳这一要义作为开放科学的内涵,并特别强调其在人类遗传数据领域的开放共享。
一些国家制定数据共享政策基本原理是,通过访问那些公开获取的数据可以促进科学进步和激发创造力,并且由公共资助的机构创建的数据应在研究界进行免费提供。[3]数据共享政策推动开放数据访问,被认为是可以加快科学发展的一种途径,因为其向所有人免费提供数据,并通过此种方式来确保公共资金资助生成的现有资源的便捷使用。此后,开放获取原则已被国家资助机构所广泛采纳,并且应用到会产生序列数据的生物医学研究领域。此外,一些国家组织现在都把数据共享作为获得基因组学资金的一项要求。
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中也重点谈到鼓励人类遗传资源成果的共享,并推进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平台和数据的依规开放。在此前提之下,需要制定相应的数据政策,如借鉴域外将研究成果相关数据的共享作为获得公共资金支持的前提条件,可以极大地提升我国人类遗传数据的普惠性和使用效益。并且人类遗传数据也将依托现有的数字基础设施,在开放科学理念的倡导之下,形成开放、无障碍地访问人类遗传资源数据库或者数字平台,从而推动研究者之间更加高效地合作,并以此提高科学研究的有效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