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遗传资源学报》
地理标志是展示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传统遗传资源的窗口,地理标志意识的增强,有利于保护民族精品和历史文化遗产,同时也有利于农产品的附加值提高。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既是产地标志,又代表被标识产品的特殊质量和文化象征,是一种无形资产,能够增加产品的附加值,有效地保护优质特色产品和促进特色行业的发展,对促进农业和粮食产业增效、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4 月26 日,正是世界知识产权日,记者特邀湖南地理标志研究所副主任曾庆琳接受本刊专访,试图从粮食产业经济发展的角度,与读者一起探究地理标志的深意。
通过此次采访,本刊认为,基于一个地方的资源禀赋,培育并形成一个产业,适用地理标志的法律制度来规范这个产业,并基于地理标志这个IP,去形成并保护其他IP,为产品扩大市场,增强品牌的号召力,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可持续的收入。这应当是地理标志产地从政府、管理部门、协会等自治组织、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及农户都必须努力的方向。
专访嘉宾:曾庆琳(湖南地理标志研究所副主任、四川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促进会理事)
法律专业出身的曾庆琳,主要研究方向地理标志,先后承担数个省级重点课题项目:主研湖南省知识产权局重点软课题研究项目《运用地理标志法律制度解决三农问题的探索》(2010 年结题)、主研湖南省发改委湘西地区开发重点问题研究项目《湘西地区产业发展中品牌建设及战略研究》(2014 年结题)、参研某省级重大科技专项,承担子项目《武陵山区优质绿茶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及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与示范推广》的研发(2017 年验收);合编《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实务》(2012 年)。
《粮食科技与经济》: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长沙城区有些地方正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活动,还有地理标志内容的宣传画贴,那么地理标志是什么?它是知识产权吗?
曾庆琳:地理标志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也可以把地理标志说成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土特产。当然,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与国际接轨,土特产就不“土”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即TRIPS 协定)将地理标志定义为:“地理标识”指识别某一货物来源于某一成员领土或该领土内某一地区或地方的标识,该货物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称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这个农产品,仅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
判断一个产品是否为地理标志,主要通过这几个方面:首先,它是一个产品,是一个商品;其次,它应当有着特定的品质,而且,这种品质应该是长期的、恒定的;最后,它的这种独特的品质取决于产地的包括但不限于土壤、土质、水温、气候等地理因素或者人文因素。在TRIPS 协定中,地理标志与版权、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是同等并列的。在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之间,有关地理标志的谈判往往很激烈,因为这涉及到国家的产业利益和贸易利益。在国内,有些地方政府也很重视地理标志这一知识产权,并出台了相应的促进措施。
《粮食科技与经济》:据了解,常德香米登记的是农产品地理标志,同时也正在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我国对地理标志的注册登记和保护,以及地理标志的名称是不是有很多种?
曾庆琳:目前,我国的地理标志注册登记是三轨制。这是由于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我国谈判代表表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有关规章对地理标志,包括原产地名称,提供了部分保护。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将对地理标志保护作出专门规定。因而确定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商标法》、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后被废止,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所代替)等法律法规分别进行管理。2007 年底原农业部出台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增加了农业系统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管理,形成三驾马车并行管理地理标志的局面。但是,随着近一轮机构改革的尘埃落定,地理标志的注册登记管理部门就剩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农业农村部两家了。
地理标志的保护不只有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和农业农村系统的行政保护,还有民法保护,还有司法系统的司法保护,比如,严重侵犯地理标志商标权的,就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一般来说,依据《商标法》注册的地理标志叫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依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登记的叫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依照《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登记的叫农产品地理标志。只是注册登记机构不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法阶不同,彼此间不可以理解为独占性或排他性,常德香米在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后,当然还可以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