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遗传资源学报》
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依托于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践中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失衡,无法兼顾对遗传资源贡献最大的传统社区利益。以兴仁薏仁米为例,作为贵州地区世代传承的遗传资源,其惠益分享更多的由企业进行垄断,而对于薏仁米保护和传承贡献最大的"社区",在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中仅仅是种植地域范畴的主体而非惠益分享的主体。因此,应当在厘清国家所有权、社区共有权以及个人所有权三种惠益分享模式的利弊后,结合当前惠益分享中存在的不足,从社区共有理念出发构建兴仁薏仁米的遗传资源惠益分享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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